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保障学会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参照省内相关社会组织的做法,结合学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是安徽省城市规划工作者、有关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学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学会正常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学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按照《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学会会员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条 按会员性质,学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会费8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6000元/年;
3、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
4、其他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年。
第六条 对学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理事单位,由理事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免收会费。
第七条 会员捐赠从其意愿。
第八条 会费按年收取,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应将当年会费按标准按时向本会缴纳,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户 名: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
帐 号:76650188000044029
开户行:光大银行合肥庐江路支行
对于连续二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并拒不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为会员服务”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学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及为学会二级机构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是:
(1)学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支出;
(2)学会组织的有关调研、考察和评优活动支出;
(3)印发会刊、文件、资料等费用支出;
(4)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工作补贴、差旅费、办公费及生活福利费用;
(5)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捐赠款可遵从捐赠方的意愿按财务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学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占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十三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电子票据。
第十四条 学会会费由学会负责财务的部门收取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会每年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经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