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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章程
作者:   来源: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   发布时间:2021-12-31 16:56:26  阅读量: 30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其英文名称为: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Anhui(缩写为UPS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安徽省城市规划工作者、有关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具有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致力于推进城市规划学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工作者利益,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法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城市规划工作,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城市规划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管理机构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城市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有关课题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规划政策、技术法规等的研究;

(二)交流、推广城市规划先进经验和新技术、新成果,宣传普及城市规划科学知识;

(三)开展城市规划学术研究和交流考察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并管理本会的网站、编辑出版城市规划会刊和信息以及专著、科普读物或其他出版物;

(五)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专业展览活动,促进行业信息传播和交流;

(六)组织城市规划及有关专业的人才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七)组织开展城市规划技术咨询服务、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评审和论证;

(八)组织城市规划论文和成果、方案的评优、评选等工作;

(九)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及会员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开展相关城市规划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城市规划管理、编制、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单位,拥护本会的章程。

2.热心城市规划事业,具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踊跃参与本会有关活动。

4.单位会员应推荐一名理事和联络员,推荐理事应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勤奋。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

2.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

3.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从事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单位签章同意,报本会秘书处初审,会员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后,即成为本会的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和联络员,若因工作变更或调出,单位会员应及时书面报告本会,并推荐新的人选。新推荐的理事任本会的职务,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本会提出劝告,并通知单位会员;经劝告,会员连续二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并拒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续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城市规划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说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是本会的监督人员,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四)监事列席并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性,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指导单位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学会领导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全省城市规划工作需要和有利本会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置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下设机构。

(一)本会下设机构的名称、挂靠单位、筹备组及负责人选等,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下设机构接受本会统一领导,不设法人和独立财务。其开展工作应事先报本会同意,所需经费由下设机构自行解决。

(三)各专业和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名,其成员应按照其委员会的工作和专业职能,在全省城市规划及相关会员中选择。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应具有相关的高级以上职称,并在该专业方面有一定的建树。

(四)下设机构人员变动参见本会第十四条、负责人任职年限参见本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拨款;

(三)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员薪酬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厅管社团管理的若干意见(暂行)》)管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1年12月24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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